二十一号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长春举行。本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遇文书作的关于《吉林省公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守田作的关于《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娟作的关于《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秀兰作的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等。本次常委会的议程还包括:审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审议《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审议省政府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省法院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等。
政府应制定气象灾害预案
二十一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其中规定,违反条例规定,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合格证,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长春地处松辽平原,气候复杂多变,暴雨(雪)、低温、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特别是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气象灾害呈上升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剧。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不规范;气象灾害的监测网络不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薄弱;气象灾害应急机制不健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应急准备不足等。
条例第九条中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同时,针对发生气象灾害时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如何应对采取防御措施的问题,在条例的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长春市处于雷暴易发区域,年平均雷暴日为33天,最多可达61天。每年长春市均有人员遭受雷击伤亡或电子设备击毁的事件发生,直接经济损失都在数百万元以上。为此,在条例中对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作了具体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时间较短,往往使人们措手不及。如何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众信息网等媒体最快、最广泛地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处于险境中的群众准确知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早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注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台站,不得擅自修改内容。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还对应急处置信息的传播作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避雷器、SDXH过电压抑制柜